1.來稿之評審由編輯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學者擔任。
2.評審委員之遴聘由各領域編輯委員決定之。
3.每篇投稿文章先交由領域編輯決定是否正式進入審查程序或直接退稿;若進入審查程序則每篇文章由兩位專家學者評審後,領域編輯提出綜合審查意見。
4.評審委員除了陳述審查意見之外,並於下述四項審查建議勾選其中一項:
(1)接受。
(2)修正後接受。
(3)修正後再審(送交原審查委員)。
(4)不宜接受。
5.針對審查意見之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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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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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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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評審意見為「接受」者,接受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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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接受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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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評審意見分別為「接受」及「修正後接受」者;或兩位評審意見為「修正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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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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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評審意見為「修正後再審」者;或兩位評審意見分別為「接受或修正後接受」、「修正後再審」者。兩位評審意見分別為「接受或修正後接受(再審)」、「不宜接受」,經領域編輯裁定為「修正後再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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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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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評審意見為「不宜接受」者。兩位評審意見分別為「接受或修正後接受(再審)」、「不宜接受」,經領域編輯裁定「不宜接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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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評審意見處理方式為「修正後接受」者,原則上接受刊登,並請作者依評審意見進行答覆與修改,再由領域編輯審查修正稿件。若未依根據評審意見修改或提出適當答辯者,將暫緩或撤銷刊登;業經領域編輯審查合宜後,即發給刊登證明。
6.是否刊登文件事關投稿人權益,本期刊將針對審查意見及結果函送投稿人,並說明處理方式。
7.作者須以表列方式,就審查委員之建議逐項回覆修改之章節或無法修改該項建議之理由,並以清晰之標楷或電腦列印之。
8.評審規定
(1)評審作業相關人員對評審委員身分應予保密,以維期刊品質及避免紛爭。
(2)投稿人不得有打聽及干涉評審委員之言行。
9.本規則經本期刊編輯委員會會議通過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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